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3-13

一、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二)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来实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该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则不得实施相应代理行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则其不得代理对方,除非对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